SENDER360(以下簡稱甲方)受會員(以下簡稱乙方)委託,從海外運送乙方所委託之物品回臺灣,雙方同意遵循下列條款:

一、乙方應如實申報託運物品(包括但不限於品名、內容、單價等內容),如因申報不實所衍生之相關法律責任,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。 如因此造成甲方受有損失,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。 為了維護運輸安全,必要時乙方同意甲方開箱查驗受託物品,並有權保留是否受理委託之權利。

二、乙方應遵守進出口地當地海關之相關規定,禁止托運違規違法物品。 詳細説明可參考本網站公佈禁運名單。

三、美妝品、液體及易碎品等,若未勾選加固服務操作,國際運送過程中物品不幸損壞,應由乙方自行承擔貨損相關責任,甲方一律不予賠償。

四、商品抵達甲方指定倉庫時已發生物品破損,甲方會第一時間通知乙方。 但對其破損物品甲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。

五、乙方收到甲方​​到貨通知後,應在30日內指示物品處理方式。 若逾期按天收取倉儲費。 最長保存時間為3個月,若3個月後乙方仍未付款或指示其他處理方式,甲方有權銷毀,因此所產生的逾期倉儲費,銷毀貨品之相關費用,應有乙方承擔。

六、賠償規定

乙方簽收物品時若發現貨物有異狀,請開箱時及時錄影及拍照存證,作為賠償依據。 若乙方未在簽收當天未提出任何異議,視為乙方認領之物完好無缺,不得提出任何賠償。 若託運物品之毀損、丟失歸責於甲方時,甲方所負之賠償責任,按乙方填寫之物品價值或實重每公斤20美元計算,二者取其較低者為賠償標準,又每 一運送提單最高賠償金額為100美元。
若託運物品係因以下為原因導致毀損、滅失者,甲方免負賠償責任:
因不可抗力因素(如戰爭、天然災害、交通事故等)發生,非甲方所能控制者。
因出口國或進口國之政府機關之管制措施(如查驗貨、消磁、扣留、沒入等)而致者。 託運物品係屬瑕疪品者(如廢品、送修貨品等)或因託運物品本身性質所導致損失。 其他依法律應予免責之事由。

七、乙方成功註冊會員時,即表示已詳細閱讀、暸解並同意以上條款。

八、服務條款變更 本公司保有變更本服務內容與解釋本服務條款的權利。